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5-26 10:28:07 阅读次数:575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

一、为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意见》提出,要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三年内建设省级大学生创业基地1000个。
    二、《意见》提出,要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意见》要求,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做合理的空间组织化示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和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
    四、《意见》指出,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投入2亿元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每年安排1亿元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高校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鼓励引导科力天使股权投资基金、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10支创业投资基金拿出合理比例,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投资倾斜。
    五、《意见》要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在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方面,《意见》强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意见》指出,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共服务。建立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站,集中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省政府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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